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相关要求,现将《静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建规罚[]02号予以公示。
公示方式:网站公示静宁县人民政府网( 附件:静建规罚[]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静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静建规罚[]02号
当事人:兰州光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号室
根据静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甘沟镇嘉诚广场项目建设涉及违法用地处理情况的告知函》我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兰州光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工修建甘沟镇嘉诚广场项目,属违法建设。
经查明:(兰州光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工修建甘沟镇嘉诚广场项目,属违法建设工程,建筑面积.67平方米。以上违法事实有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2份、兰州光亮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的回复意见、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甘沟镇政府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日照分析报告、建设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建筑面积计算书、兰州光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诚广场估算书、违法修建图片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兰州光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工修建甘沟镇嘉诚广场项目属违法修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本局于年6月4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兰州光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处以工程造价8%,计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静宁县财政局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