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阳江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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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为深刻吸取江苏省盐城市“3?21”爆炸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年3月29日,省应急管理厅联合阳江市应急管理局对阳江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隐患问题,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中控室操作人员为初中毕业,没有相关行业背景,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特性不熟悉,新上岗员工安全知识严重不足”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一)调查情况

1.询问情况

执法人员分别对阳江某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某亮(受法定代表人李某平委托全权协助应急管理部门案件调查处理)、副总经理时某德、中控室操作人员李某红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于某亮、时某德及李某红三人均承认:中控室操作人员李某红新上岗不够一个月,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员工培训有关规定对李某红进行培训教育。

2.书证物证材料

(1)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东)应急检记〔〕执法-1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东)应急责改〔〕执法-4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阳)应急现决〔〕1号)等。

(2)该公司提供的公司提供的《员工培训记录表》《全权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

(二)处理情况

阳江某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中控室新上岗操作人员李某红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

三、法律分析

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中控室新上岗操作人员李某红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鉴于国家和省安全监管部门未针对新《安全生产法》制定相关罚款自由裁量权标准,而该公司未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当中人员数量仅为1人,少于3人,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号)关于“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的实施标准,该公司上述行为具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有关从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从轻情形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

四、典型意义

该案的查处,一是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促使企业深刻吸取江苏省盐城市“3?21”爆炸事故教训,迅速开展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三是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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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罗学凤

来源:阳江市应急管理局

审核:阳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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