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沪01刑初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利,女,年2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高中文化,系资邦(上海)技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资邦金服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和交易中心负责人,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西街16号附18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龙东苑7
幢室,因本案于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伟伟,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伟,男,年7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万县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资邦金服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弄23号室,因本案于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晋,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蕾,女,年8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系资邦(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月苑三村5幢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弄5号室,因本案于年6月17日被刑事构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绍谦,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田宁宁,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官小平,男,年3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汉族,大学文化,系资邦金服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茅店村饶家堡组5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众安路弄22号室,因本案于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马靖云,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王垠,云南藏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利、卢伟、陶蕾、官小平犯集资诈骗罪,于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7日召开庭前会议,并于同年9月1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顾篱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利、卢伟、陶蕾、官小平及各自的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王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和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年至年6月间,邬再平(又名邬战,另案处理)通过以其实际控制的资邦(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邦控股”)为核心的“资邦系”企业,组建、设立了数十家线下分支机构及“唐小僧”“摇旺”等线上平台。为谋取非法利益,资邦控股采用虚设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等手段,承诺5%至24%的年化收益,通过超级借款人、收益权转让、定向委托等方式,向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57亿余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入金总额.45亿余元,其中.04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至案发,造成11万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50.4亿余元。
在非法集资过程中,被告人王利负责财务、资金管理等,参与非法募集.6亿余元,未兑付本金50.4亿余元;被告人卢伟管理资金募集工作等,参与非法募集.89亿余元,未兑付本金50.4亿余元;被告人陶蕾作为超级借款人募集资金并负责对外宣传,参与非法募集.43亿余元,未兑付本金50.4亿余元;被告人官小平负责线上产品发标和资金流转、核算等,参与非法募集.85亿余元,未兑付本金50.4亿余元。年6月15日、16日,王利、卢伟、陶蕾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16日,官小平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技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下列证据材料:查扣的网银U盾、工商登记资料、投资合同、产品展示页、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邦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以下简称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第三方支付平台出入款电子文件、交易数据等电子数据、证人康莲、吴云丰、范睿楠、王晗斐、王汝芳、虞丽华、毛海英、林凯云、尹升,罗鼓艳、李季、杨滨、陈军、汪光洋、|词泽明、王金丽、张婷、孟凡波、郭长手、潘振渊、金伟、俞林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年6月出具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王利、卢伟、陶蕾、官小平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资邦控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被告人王利、卢伟、陶蕾、官小平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王利、卢伟系主犯,陶蕾、官小平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利及其辩护人均认为王利的行为不构成起诉指控的集资诈骗罪,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利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资邦系”公司在向社会募集资金时具有履约能力和意愿,其募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且非法募集的大部分资金在案发前已归还;2.王利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没有公司管理的决策权,不参与业务模式的制定和推广,亦不知晓公司存在虚设债权等违法行为。王利只领取正常的工资和奖金,不存在违法挪用、侵占资金等情况;
3.王利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4.王利在公司中听命于实际负责人邬再平,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5.王利曾投资购买公司理财产品,其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辩护人另提交王利购买理财产品的软件截图一份,证实其截至案发尚有20余万元投资款未兑付被告人卢伟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卢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也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卢伟辩称:1.其所参与的公司业务在公司OA管理系统中全程留痕,除此之外其不知晓;
2.其设计的定向委托模式和导流模式是全系统化的,任何一方都无法触及资金;
3.其多次对中铁项目进行考察,坚信这是一个很好的项目。
卢伟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卢伟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知晓公司存在借新还旧等违法行为,卢伟在“资邦系”公司任职期间主要负责业务模式及核心系统设计、金融机构和产品引入,不具有财务、人事权限;
2.卢伟具有自首情节;
3.司法鉴定会计报告中卢伟的收入有21万余元是其购买“资邦系”公司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应当从其收入中剔除。针对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提交了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附件、卢伟工资卡“A卡”的交易明细(招商银行,尾号)、摇旺APP的账户截屏、证人韩璐制作的电子、纸质会议纪耍。卢伟家属于年6月12日向我院代为退赔万元。被告人陶蕾及其辩护人均认为陶蕾的行为不构成起诉指控的集资诈骗罪,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陶蕾辩称,其不知晓公司实施集资诈骗行为。
陶蕾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陶蕾是挂名的公司法人,只负责公司对外宣讲性业务,不负责公司实际运营,对公司虚设债权等违法行为并不知晓;
2.陶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3.陶蕾系从犯,且比通常的从犯情节更轻微;
4.陶蕾具有自首情节,愿意退赔赃款。陶蕾家属于年12月16日、17日共计代为退赔20万元。
被告人官小平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官小平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官小平辩称,其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晓。官小平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官小平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2.官小平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收入系固定工资,没有非法占有公司集资款项,且审计报告中认定的收入金额有误;
3.官小平对公司诈骗行为不具有认识的可能性;
4.起诉指控官小平对“资邦系”整体犯罪金额承担责任有误,其仅应对任职的子公司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
5.官小平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愿意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应对其从轻处罚。官小平家属于年11月12日代为退赔20万元。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同意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王利、卢伟、陶蕾、官小平参与非法集资的事实年11月至年6月间,邬再平出资设立资邦控股、资邦财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邦金服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资邦元达(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资邦财盈、资邦金服、资邦元达)等多家公司以公开销售理财产品等进行非法集资。为配合设置理财产品标的及资金走账,邬再平还通过安排他人注册、收购,实际控制了上海亚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贸易商、国通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深圳中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国通保理、中赢保理)等百余家关联公司。最终形成以资邦控股为核心的“资邦系”公司。
年11月,邬再平出资成立资邦(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邦投资咨询)、资邦财盈,通过招揽业务员和与他人成立合资公司寻找借款人,利用公司实际控制的邬成丰超级借款人账户以1.5-3%月息对外放款形成债权,后以债权转让形式包装成“月盈”“季盈”等理财产品(期限1-18个月不等),以年利率5-24%高额利息为诱,通过实体门店销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资邦财盈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投放电梯广告、召开集中宣讲会、随机拨打电话、发放广告等方式公开宣传,并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息,所募资金均转入邬成丰超级借款人账户后统一调配使用。
年5月,资邦金服下属子公司资邦元达推出线上唐小僧平台,并沿用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利用公司实际控制的陶蕾超级借款人账户非法集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唐小僧平台通过在新浪、腾讯等网站和电梯问投放广告、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江山基金”等理财产品,并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息。年初,邬再平安排被告人王利等人注册成立国通、中赢保理公司和上海欢迹商务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关联公司(SPY公司),通过销售“金刚”“风火轮”等理财产品(期限3个月1年,年利率8-15.6%不等),在线上唐小僧、摇旺平台,线下资邦财盈、上海嘉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盼公司)以定向委托模式大规模开展非法集资。同年8月,有关部门对自然人及法人的网络借贷金额作出规定,“资邦系”公司即改由上述SPY公司代替原超级借款人账户继续以债权转让模式开展非法集资。
年1月,被告人卢伟入职资邦金服,设计通过与地方金交所开展合作,在线上、线下公开销售以“资邦系”公司与中铁集团等央企之间的债权、收益权为标的的“国通中铁应收账款收益权1号”等理财产品(期限1-12个月,年利率5.9-9.9%不等)非法募集资金。年5月,因公司原有产品模式被叫停,为维持资金链,邬再平、被告人王利、卢伟等人共同商议决定通过注册、收购,实际控制家空壳公司作为借款人,在唐小僧平台紧急上线P2P业务。至此,“资邦系”公司形成邬成丰超级借款人、陶蕾超级借款人、国通/中赢保理公司、线上P2P四大资金池,共非法募集资金.57亿余元,入金总额.45亿余元。上述非法集资所得钱款均归集至王利所在资邦控股财务部门统一调拨使用,主要用于兑付到期投资人本息、公司高额运营成本及投资理财。年6月15日,“资邦系”公司因出现兑付危机而案发。截至案发,“资邦系”公司共造成11万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50.4亿余元。
期间,被告人王利于年7月经邬再平招募进入“资邦系”公司,后担任资邦控股财务、资邦金服资产管理中心和交易中心负责人,负责资邦控股及关联公司的财务工作和资金调拨使用,同时全面负责“资邦系”公司理财产品底层资产的配置。被告人卢伟于年6月经招聘进入资邦金服担任常务副总裁,对资邦金服及其下属融资平台、渠道进行全面管理,设计、决策资金募集模式。被告人陶蕾于年8月经邬再平招募,担任资邦控股等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对外形象宣传、合作接洽和参加公司内部会议。被告人官小平于年1月经邬再平招募,担任资邦金服财务总监,负责理财产品发标、人员工资、办公日常支出、对外投资、唐小僧平台运营费等资金流转、核算工作。其中,王利参与非法募集资金.6亿余元;卢伟参与非法募集资金.89亿余元;陶蕾参与非法募集资金.43亿余元;官小平参与非法募集资金.85亿余元,上述四名被告人实际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均为50.4亿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下列证据证实“资邦系”公司的基本架构
1.查获的资邦投资咨询、资邦控股、资邦金服、资邦元达、资邦财盈等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证明:资邦投资咨询、资邦控股、资邦金服、资邦元达、资邦财盈等“资邦系”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注册地和历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信息登记变更情况。
2.证人陈军、康莲、韩璐、虞丽华、王晗斐、俞永生、李季、罗镶艳、黄正宁、王金丽、尹升、盛洼洼的证言、被告人王利、卢伟、陶营、官小平的供述证明:“资邦系”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系邬再平。陶蕾替邬再平在资邦控股代持65%股份。资邦金服系资邦控股子公司,共搭建互联网平台:唐小僧、摇旺、享多期、马上贷、趣擦。
3.被告人王利的供述、证人陈军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资邦系”公司注册成立或实际控制2家保理公司、7家SPY公司,10家一级贸易商,67家二级贸易商、家用于线上P2P借款的空壳公司等事实。
(二)下列证据证实各名被告人的任职情况:
1.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人康莲、虞丽华、李季的证言、被告人王利、卢伟、陶蕾、官小平的供述证明:王利的任职及主要工作职责。年7月,王利经林凯云介绍进入资邦工作,从财务部门会计,逐级上升。王利在资邦投资咨询时期,已经开始担任财务负责人。王利及其团队(下属团队负责人分别是康莲、吴云丰、范睿楠)负责资邦控股及关联公司的财务工作、资金操作。另王利系资邦金服资产部门的负责人,主要提供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资邦控股所有资金划拨原则上要经过王利同意。证人曾丹娜的证言证明:王利指派其担任贸易商亚深石油财务负责人,并向王利汇报工作。王利可以直接对亚深石油公司的资金进行调动。亚深石油公司的交
通银行和招商银行U盾掌握在王利处,国通保理打钱都是打至这两个银行。
2.证人陈军、张婷、孟凡波、汪光洋、阙泽明的证言、被告人王利、卢伟、陶蕾、官小平的供述证明:卢伟的任职及主要工作职责。年6月,卢伟经招聘进入资邦金服,全面负责资邦金服工作,担任副总裁。年12月,卢伟被任命为资邦金服的常务副总裁,是风控委员会成员之一,负责包括资邦各平台业务模式、产品设计,合规整改,金融办的沟通等决策,及国通保理的资产风险评估等。卢伟直接向邬再平汇报工作,带领其下业务团队设计、决策业务模式。王利会向卢伟汇报与金交所合作情况、产品发行规模等工作。入职资邦前,卢伟先后在招行、银联、平安银行等任职,王要是银行、信托、资管、支付业务。参与了招行一卡通、平安一账通等比较有社会影响力的项目。在金融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金融行业从业经验32年。
3.证人陈军、虞丽华、王晗斐、王汝芳、黄海费、高向炜、王增表、许祥华的证言、被告人王利、卢伟、陶蕾的供述证明:陶蕾入职资邦的背景、主要工作职责。邬再平出于公司形象考虑,需要有学历、背景清白的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年8月,经陶蕾哥哥引荐,陶蕾开始担任资邦控股法定代表人。陶蕾在公司不负责具体业务和管理,但基本上都去公司上班,知晓公司主要业务情况。
主要工作包括:
(1)以资邦控股董事长的身份参加各类对外活动、会议,以及“资邦系”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洽谈及与各级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之间的接触等;
(2)“资邦系”公司涉及陶蕾个人名义或者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投资的签字确认;
(3)参加“资邦系”公司内部周、月例会(各条线、板块汇报工作,解决问题),以资邦控股董事长身份接待并参加与合作金交所等机构的会议。
4.证人孟凡波、罗簇艳、尹升、王金丽的证言、被告人王利、卢伟、陶蕾、官小平的供述证明:官小平的任职及主要工作职责。年1月,官小平进入资邦金服,担任财务总监,负责资邦金服及资邦元达、资邦财盈、资邦网络科技等关联公司除资金募集与兑付之外的财务工作,直接向邬再平汇报工作。官小平的财务工作主要涉及公司运营,包括人员工资、办公日常支出、对外投资、唐小僧平台运营费等审批工作。官小平对唐小僧、摇旺平台产品的底层资产、产品利率是清楚的。当官小平负责的单位账户上出现资金不充裕的情况,其会向邬再平汇报,邬再平再授意王利去进行相应资金的转款操作。
(三)下列证据证实邬成丰超级借款人账户非法集资的事实
1.下列证据证实邬成丰超级借款人账户的运营模式及期限错配、自融等违法事实
(1)证人陈军、栗影、康莲、潘采桥的证言、被告人王利的供述证明:邬成丰超级借款人账户的形成过程。年,邬再平提议通过放贷加债权转让的模式募集资金,并成立了资邦投资咨询公司开展线下理财销售,陆续招募陈军、栗影、韩瑾、潘采桥等人管理业务。邬成丰系邬再平老乡,不在“资邦系”公司担任具体职务,其自行开户后交由公司使用,主要用于对外借款、收取借款人本息、募集投资人资金、兑付理财产品本息。后期由王利所在财务部门负责操作。
(2)证人陈军、栗影、高向炜、黄海费、赵新欢的证言、被告人王利的供述证明:“资邦系”公司对外所售债权来源。有借款需求的个人或企业向“资邦系”公司提出申请,经风控陈军审核后,由王利负责的财务从邬成丰超级借款人账户进行放款,月利率1.5-3%不等,从而形成债权。招商部的潘宣城找了40多家公司和资邦合作注册投资咨询公司,在当地寻找借款人。正常的操作流程需要经过公司风控审核决定放款。但实际操作中,王利、邬再平会绕过风控直接放贷,一般金额较大,从几十万到几千万不等。除此外,还有少量以邬成丰名义购买沃善基金,以该收益权作为理财产品标的。沃善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系“资邦系”公司。资邦财盈将上述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在线下门店对投资人进行销售。年,资邦财盈因合规改造需要,线下门店陆续关阅后,业务员进入写字楼内办公,继续销售浙江联合基金、无锡金交所国通保理的理财产品。
(3)证人潘采桥、关勇的证言证明:年3月,邬再平让其
招商成立合资公司对外放贷的事实。其一共招了20多家公司,大部分在江苏、浙江地区,合作伙伴占49%股份,资邦占51%股份。由合作伙伴单位在当地找需要贷款的客户,由资邦通过邬成丰账户放款。
(4)证人毛海英的证言证明:资邦投资咨询与其成立风华分公司,对外开展借贷业务的情况。
(5)证人郭长利、高向炜、黄海费、赵新欢的证言、被告人王利的供述证明:资邦财盈的宣传方式。公司通过口口相传,在居民小区、写字楼等电梯内投放广告,上门拜访并邀请参加集中宣讲会,面分发传单等方式宣传理财产品。内容包含投资款随取随到、承诺还本付息的情况。
(6)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人陈军、康莲的证言、被告人王利的供述证明:邬成丰超级借款人账户的债权包装成“年盈”、“月盈”等22个理财产品,产品周期1-18个月,固定年化收益率5-24%,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或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支付。
(7)证人郭长利、黄海费、翁炜的证言证明:资邦财盈业务员提成情况。业务员拿到投资人投资额1.5-1.7%左右,营业部负责人是每月总销售额千分之一点二至千分之二,分公司负责人不超过千分之一点五,大区负责人是万分之一。
(8)证人郭长利、宋丽平的证言证明:资邦财盈无线下销售理财产品资质。客户来线下门店会先做风险测评,但不会对客户所填表格进行实质审查。
(9)证人陈军、康莲的证言、被告人王利的供述证明:资邦财盈对外销售的理财产品中存在期限错配。理财产品到期后,借款人未还款,则由王利操作邬成丰超级借款人账户进行兑付。公司隐瞒产品真实信息,将部分逾期债权再次转包装成理财产品对外销售。
(10)证人孙莉的证言证明:资邦财盈没有财务部门,财务事项由被告人王利所在资邦控股财务对接。
(11)证人张霖、张亮的证言证明:其印象比较深的资邦不合规的情况主要是存在大量线下门店,还有通过平台募集的资金流向情况不公开,其没办法了解。在工作期间发现公司治理不透明、高层大部分工作时间和主营业务无关、高层无专业背景、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不明,觉得公司会出问题,就离开了。
2.下列证据证实邬成丰超级借款人账户的资金流向
(1)被告人王利的供述、证人康莲的证言证明:投资人在资邦财盈购买理财产品时的资金走向。投资人可以选择第三方“富友支付”POS机刷卡或银行转账至邬成丰个人账户支付技资款。理财产品到期兑付时,资金原路返回。
(2)证人陈军的证言证明:资邦财盈向社会募集的资金会进入邬成丰超级借款人账户,借款人的还款也会到邬成丰的超级借款人账户。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明:邬成丰超级借款人账户的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投资、运营费用开支、关联公司、关系人的转账等。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人康莲的证言证明:邬成丰超级借款人账户共计吸收投资额2,,,.82元,涉及投资人5,名,兑付总额2,,,.41元,未兑付总额54,.26元,涉及投资人13名。
(四)下列证据证实陶蕾超级借款人账户非法集资的事实
1.下列证据证实陶蕾超级借款人账户的运营模式
(1)证人陈军的证言、被告人王利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陶蕾超级借款人账户债权的形成。年5月1日唐小僧平台上线,将当时资邦财盈的线下P2P转移到了线上,超级借款人的角色变成了陶蕾,陶蕾以个人名义在唐小僧平台上转让其债权。邬成丰超级借款人账户中的部分债权打包转让给陶蕾超级借款人账户。另外,向“米牛网”、招商银行的货币基金、“翼龙贷”等采购债权。其余部分债权来源于“资邦系”公司出资,以其他关系人名义胸买第三方金融机构、单位的金融产品等形成收益权,再转让给陶蕾名下形成债权。被告人陶蕾的供述证明:年,康莲叫其开设银行账户,其办好后就将身份证、银行卡交由公司使用并未去关心究竟做什么,听说用于超级借款人账户,但不是其本人操作的。
(2)证人韩瑾、雇文杰的证言证明:年春节前后,韩瑾向邬再平建议做线上平台,后与上海知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建立唐小僧平台。资邦的资金和资产都掌握在王利手中。
(3)被告人王利的供述证明:陶蕾超级借款人账户的业务模式。唐小僧平台刚启动时,资邦元达将通过陶蕾超级借款人账户对外借款形成的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在唐小僧平台发布。投资人可通过唐小僧平台认购理财产品。
(4)证人康莲的证言证明:年,公司和浙江联合基金合作投资江山基金,产品通过资邦财盈在线下销售,募集的客户资金是按比例进入到邬成丰和陶蕾的个人银行账户。
(5)证人韩璐、黄海费、孙恒雪的证言、唐小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