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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根据市政府《转发阳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或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办〔〕号)、省医疗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号)、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粤医保规[]3号)。
二、人员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参保地以外的境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提前在参保地完成信息备案工作: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市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拟派驻异地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在校学生寒暑假或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以及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比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且不受半年以上的时间限制。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因病情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1、转院才能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2、经多次检查会诊,诊断仍不明确的疑难病症;
3、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本统筹区无此项设备或未开展此项业务的。
三、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符合条件办理备案审批手续的长期有效。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提供本人居住证、本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的长期有效;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的,有效期6个月。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根据派出单位开具的常驻异地工作证明中的派驻时间确定有效期;属于学生的,根据学生证有效时间确定备案有效期。
(四)异地转诊人员:异地住院备案一次有效期为60天,特殊情况超过60天的须凭住院病情简介和疾病诊断证明,向医保经办机构申办延期手续。参保人门诊慢性病选定医疗机构为异地医疗机构的,备案一次有效期为12个月。恶性肿瘤和器官移植术后备案一次长期有效(包括异地住院和异地门诊特定病种就医)。
(五)急诊人员:当次入院有效。
备案有效期起始时间从备案成功的当日开始计算。急诊入院后补办备案的,备案有效期起始时间为入院日期。出院结算后不允许补办备案手续。
四、备案资料与渠道
(一)长期异地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及异地安置人员
长期异地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及异地安置参保人员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长期异地居住的相关证明(异地安置人员与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户口已迁至异地的,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已办理居住证的提供居住证原件或复印件,不能提供户口本或居住证的由参保人提供书面承诺;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提供单位证明)并填写《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申请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取消需就医地提供的所有审批盖章程序,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备案。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按规定选择就医地已开展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含跨省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长期异地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及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可在养老金领取地、居住地或工作地2-3个统筹区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亦可直接致电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科(股)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将相关资料传真至相应业务科(股)室作为备案凭证并存档。
(二)异地转诊人员
凡需转诊至市外(含省外)诊治的参保人须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各项检查报告单等资料到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填报《阳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诊治备案审批表》,本市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后,参保人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填写《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社保窗口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参保人提供的资料为参保人进行备案信息录入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参保人亦可直接致电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科(股)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将相关资料及经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加盖意见的《转外诊治备案审批表》传真至相应业务科(股)室作为备案凭证并存档。
(三)参保人因病情危重或急诊异地入院的,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可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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