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要闻
国家干部受贿要判刑,公司职员受贿同样会被判刑。近日,阳江市江城法院一审审理一宗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许某发、何某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发系简称阳江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花园房产项目销售主管,被告人何某莉系某花园房产项目销售员。年2月4日,某房地产公司为提高洋房销售量与阳江某网站合作约定:在年2月4日至5月3日双方合作期间,所有洋房购买者必须先向某网站交纳1万元作为电商服务费后,凭某网站开具的优惠确认函及收据,可享受某房地产公司洋房每套直降三万元再享受9.3折的优惠。该一万元电商服务费作为阳江某网站在此期间的推广费用,由阳江某网站收取。被告人许某发为牟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公司的规定,组织被告人何某莉等销售人员,于年2月4日至3月7日期间,利用购房者贪便宜的心理,以走公司高层领导审批可免交一万元电商服务费或打折扣为由,要求购房者交或元现金给他们操作,可享受“总房价减三万元再享受9.3折”的优惠购房政策,共收受陈某等25名购房者交纳的元,后与该25名购房者完成了购房手续。被告人许某发等人没有将上述款项上交给阳江某网站或某房地产公司,而是由许某发与经办销售员平分。其中,被告人许某发分得赃款元,被告人何某莉分得赃款元。现上述赃款已退还给某房地产公司,并取得某房地产公司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莉、许某发先后到公安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江城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发、何某莉身为单位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许某发受贿数额18.3万元、何某莉受贿数额7.1万,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发、何某莉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已退还全部赃款给某房地产公司,取得某房地产公司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何某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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