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规定,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

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行政应诉出庭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按照“出庭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的要求,积极出庭应诉,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意见》指出,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出庭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监督和依法履职的具体表现。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参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庭审,直接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发挥“一案多效”的社会意义,使出庭应诉成为依法履行职责、支持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工作的常态。

行政应诉出庭是

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意见》明确,行政应诉出庭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应带头积极出庭应诉。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庭审活动。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依法审理行政应诉案件。

行政应诉出庭

案件范围

《意见》指出,行政应诉出庭的案件范围,包括: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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