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吞钞案”案
案情简介
市民称其于年8月21日到某行ATM机进行存款,共存入元。市民卡内原有元,但存入后,卡内余额为1元,丢失元。市民向该行工作人员咨询丢失款项去向,工作人员表示其仅存入元。市民不认可。
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将投诉件转至该行阳江分行跟进处理。该行接到案件后,立刻展开调查处理。调查情况具体为:市民于年9月21日下午2点41分到该行柜员机(机具编号:*****)进行存款业务。据该市民反映,当时其拿着元到该行柜员机进行存款业务,期间分四次将现金存入,每次均有拒钞退出,这四次存入现金的操作中柜员机成功识别的人民币张数分别为27、31、28、14张,总计为张,共元,由于该行柜员机设定每次最高存入金额为元,此时柜员机提示该市民是否确认存款,其确认成功,于是存入元,此后该市民清点手中的现金为元,故而其认定柜员机吞掉其元。
该行工作人员进入柜员机加钞间查看机具业务流水,发现并无吞钞标志,机具也并无吞钞情况。而后,提出柜员机钱箱现场清点现金,核对账款与账实相符,确无吞钞情况发生。
该行已联系该市民与其就上述进行沟通并解释,确无吞钞情况发生,柜员机正常运行。该市民表示接受,但不满意该行工作人员态度差。
法律分析
本案中,该市民在某银行的ATM存款时,两者之间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储蓄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和《民法总则》一般原则的规定。《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由于事发时的监控录像、ATM交易明细等证据均有银行持有,根据证据就近原则,某银行对在ATM的存款金额负有较该市民更多的举证责任。银行提交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ATM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证实年9月21日该市民在某银行ATM上存款时存入元,并无吞钞情况,故本案中银行的做法没有违反规定。
案例启示
虽然ATM吞钞事件是低概率事件,但各地类似的由于ATM故障导致吞钞的事件并不少见。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建议:
1.金融消费者在自助存款时,在摄像头前清点存款数额,即便产生类似纠纷,查看监控时也能更方便核实;
2.银行方面要进一步提高ATM自身运行安全、重视ATM环境安全并做好提示用户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的工作;
3.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关于ATM标准和机器年检等相关的法规和行业标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作为证据或者公知的事实加以运用,统一该类案件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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