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伟义同志辞
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伟义同志
辞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年2月20日呼伦贝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李伟义同志辞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同意李伟义同志辞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