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17日,新的《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阳府[]45号)经市政府六届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办法从年1月1日起施行,原《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阳府[]24号)同时废止。
一、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群
(一)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职工失业前已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四)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备注: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用当月需按时足额缴费,否则不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且发生生育医疗费用当月按时足额缴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下称孕产费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下称计生费用)。
1、孕产费用包括:
(1)产前检查费用。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常规项目指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备查项目指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具体情况建议检查的项目。
常规项目范围:产检、尿常规、血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B超、胎心监测、心电图。
备查项目范围:15-20周妊娠中期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丙型肝炎抗体测定、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检查(RH阴性者)、阴道分泌物检查、甲状腺功能筛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2)分娩住院费用。职工分娩住院期间(含怀孕满28周以上的引产住院)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2、计生费用包括以下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2)流产术(自然流产、药物流产按流产术支付);
(3)引产术(怀孕满28周以上的按住院分娩支付);
(4)输精管结扎术;
(5)输卵管结扎术;
(6)输精管复通术;
(7)输卵管复通术。
(二)生育津贴待遇。
1、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2、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①女职工分娩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顺产,98天;难产(含剖腹产),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②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75天。
③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流程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职工在分娩后1年内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1年内应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逾期不办理的不予支付待遇。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逾期不办理的不予支付待遇。累计参保未满12个月的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用当月需按时足额缴费,否则不予支付待遇。
(一)申请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待遇需提交的资料:
①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②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
③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
④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及清单明细;
⑤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⑥诊断证明;
⑦出院小结(仅限住院);
⑧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职工需提交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以及用人单位的对公金融账户信息。
(二)根据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后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除应当相应提供上述第(一)点①-⑦项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2、累计参保满12个月的职工,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除需提供上述第(一)点①-⑦项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或用人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证明材料。
五、生育津贴与休假期间工资垫付标准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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