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腾讯前员工

孙鑫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竞业限制纠纷案??号()沪01民终号  

发布日期-03-0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沪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鑫,男,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虎,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法定代表人:奚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欣,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孙鑫、上诉人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孙鑫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腾讯公司向孙鑫发送的《竞业限制通知书》中并未将Z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列入竞业限制名单,孙鑫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情形,也不需要向腾讯公司支付违约金;2.本案违约金过高,腾讯公司在通知中要求竞业限制期为一年,违约金却仍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期为两年的一样;3.腾讯公司通过秘密跟踪孙鑫获得了孙鑫的行踪,有非法之嫌。腾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鑫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孙鑫违反竞业限制的证据充分;2.孙鑫自从腾讯公司离职后即至Z公司工作,并非一审认定的年6月3日。孙鑫和腾讯公司均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认为对方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本方上诉请求、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孙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孙鑫无需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24元(人民币,下同);2.孙鑫不支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2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7月15日,孙鑫与腾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年7月15日至年9月30日,孙鑫从事北极光工作室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年9月30日,约定孙鑫在创新产品中心工作。劳动合同第八条第四项另约定:甲乙双方(腾讯公司为甲方,孙鑫为乙方)约定,不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不得与同甲方及腾讯其他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与甲方及腾讯其他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顾问、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字节跳动(今日头条)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满足竞业限制各项约定且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的前提下,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标准为,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前乙方最后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乙方承诺,在其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15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人力资源部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甲方人力资源部接收邮箱为:XX@tencent.   孙少君审判员   韩东红审判员   周 寅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劭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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