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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阳江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位于阳江市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详见附件1)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二、实施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于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
(二)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3)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三、核发部门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排污单位可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市、区)分局咨询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联系方式见附件4)
四、办理程序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