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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
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有调整!
或会影响你的到手工资~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省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公布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根据省统计部门统计,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元。
其中,第一类片区(广州市、深圳市、省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元;第二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为元;第三类片区(汕头市、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为元;第四类片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为元。
《通知》明确了年全省及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元。要求各市以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上下限精确到元位)。
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划分为四类片区。各片区的缴费基数下限,分别按本片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本片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所在片区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也就是说——
江门市年度(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元,下限为元。按最低缴费下限和当前缴费比例计算,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为.12元/月(单位.44、个人.68)、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为.2元/月。请各位参保人注意账户能否足额扣费。
值得注意的是,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年7月1日起已从第二类片区调回第三类片区,而年为应对疫情等不利因素,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缓调整、仍按照社保年度标准执行,社保年度按规定恢复正常调整。
虽然我市缴费基数略有上调,但从相比原在第二类片区缴费标准计算来看,我市缴费调升幅度已相对减少。而且,养老保险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在职参保时的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也相对越高。反之,缴费基数越低,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也相对越低。
影响到手工资的
不仅是社保缴费基数
还有公积金缴费基数
今年江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有何变化?
快和小编一起来看
近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年度(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进行阐述。
小编整理了大家关心的问题
一起来看!
问:什么时候可以进行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
答:
年7月3日起,缴存单位和职工可以申请调整年度(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问: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
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和职工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问: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答:
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年(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且不能低于或超过规定的限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元,上限为元。职工年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按实计缴,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的按缴存基数下限计缴,高于缴存基数上限的按缴存基数上限计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与去年相比没有变化,上限同比增加元。
问:怎样进行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
答:
缴存单位可到江门市任一间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银行网点办理(见附件1);已开通网上业务的缴存单位,还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尚未开通网上业务的缴存单位,还可通过粤商通App(见附件2)办理。
问:年度,我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什么要求?
答:
(一)缴存单位和职工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后,应计算年度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应缴存额的差额,及时补缴。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不参加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
(四)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号)计算。缴存单位应根据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填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人员汇缴变更清册》(见附件3),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缴存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不得在不符合实际工资情况下以缴存基数下限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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