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求实效阳江市政法五部门发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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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和省委安排,广东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驻阳江指导组对阳江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驻点指导。

指导组进驻期间设立值班-;邮政信箱:阳江市号邮政信箱,指导组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指导组主要受理反映阳江市及所辖县(市、区)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政法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广东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驻阳江指导组年3月7日公告

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和市委安排,阳江市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线索受理工作。

阳江市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线索受理-;邮政信箱:阳江市号邮政信箱,受理电话时间为工作日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整顿办主要受理反映阳江市及所辖县(市、区)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政法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阳江市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年3月19日

表决心!

整治顽瘴痼疾!

阳江市五部门发布公示

中共阳江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现对市委政法委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整治内容:(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整治内容:(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整治内容:(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4)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整治内容:(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地方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受理-

邮政信箱:阳江市号邮政信箱   

受理工作日上班时间(8:30-12:00,下午2:30-5:30)

受理信电截止日期:年6月30日

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阳江市委政法委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年4月13日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现对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整治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一)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三)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四)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五)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整治法院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一)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二)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三)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三、整治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一)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二)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三)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四)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五)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整治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突出问题

(一)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二)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四)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五、整治原法院人员离任后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一)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二)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三)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整治民事案件审判执行中的虚假诉讼问题

(一)未尽审查责任。形式审查不到位,实质审查缺失,因故意或重大失职未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权益的损害。

(二)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当事人等以捏造的事实或恶意串通提出执行异议的,疏于履行审查责任或未移交相关问题线索。

(三)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涉嫌违纪违法。

七、整治案件诉讼费用收缴和退还中的突出问题

(一)根据裁判结果应退胜诉方的诉讼费退还不及时,退费审核程序繁琐拖沓,诉讼费退费备用金不足。

(二)诉讼费管理部门和立案、审判、执行部门没有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对应收未收败诉方诉讼费底数不清,账目不明。

(三)审判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追收败诉方诉讼费案件移送立案执行;移送数量少、实际执行到位率低。

(四)未建立审判、财务、立案、执行等各相关部门衔接有序的败诉方诉讼费追缴机制,存在大量诉讼费漏收流失风险。

八、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

(一)违规接待、公款吃喝及接受宴请。

(二)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三)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私车公养。

(四)违规报销公务出差费用、公款旅游。

(五)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七)违规使用办公用房。

(八)违规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及违规报销会议(培训)费用。

(九)把上级的指示当教条,照本宣科,脱离工作实际,机械地生搬硬套。

(十)在工作中独断专横,权力观念错位。

(十一)在工作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在生活中,骄奢淫逸、腐化堕落。

九、整治宗旨意识淡薄、司法作风不佳问题

(一)法院工作人员在诉讼服务过程中宗旨意识淡薄、工作作风松懈,对待群众冷硬横推、敷衍塞责。

(二)不遵守审判纪律、司法礼仪,着装不整、行为不端。

(三)裁判文书存在瑕疵错漏,送达不及时。

(四)便民服务措施不到位、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不到位。

监督-

本院 

 

举报-

阳江市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年4月13日

阳江市公安局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现对阳江市公安局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全面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

整治内容:(1)接受他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2)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3)对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4)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5)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保密管理、依法保护民警如实记录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二、全面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的问题

整治内容:(1)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或者违反规定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案件、警情的;(2)立而不侦、侦而不力、压案不查的;(3)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的;(4)经过侦查,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5)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的,或者保而不侦、保而不诉、以保代侦的;(6)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的;(7)违规异地执法办案的;(8)其他违规执法问题。

三、全面整治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整治内容:(1)为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2)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3)违反法定程序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4)干预为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5)在为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6)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7)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四、全面整治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整治内容:(1)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的;(3)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4)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五、全面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整治内容:(1)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2)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3)有其他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的。

六、民警酒驾醉驾屡禁不止问题

整治内容:(1)公安民警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公安民警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七、接处警、现场执法不规范问题

整治内容:(1)对非警情不按规定录入系统。(2)现场未及时进行接报案网上登记。(3)未严格执行接处警规范,现场调查取证粗糙。(4)现场未出具接报警回执。(5)现场未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6)现场未告知投诉举报监管方式电话。

举报、扫黑办-

阳江市公安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年4月13日

阳江市司法局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现对阳江市司法局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整治内容:(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有关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整治内容:(1)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2)违规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的;(3)违规违法办理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三、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整治内容:(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四、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律师事务所利用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整治内容:(1)在律师行业中,开展查处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的情况;(2)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五、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

整治内容:(1)律师发表不当言论,恶意炒作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员;违规收案、收费,代理不尽职,不尽责,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错误;虚假承诺诱使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采用诱导欺骗的方式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鼓动、教唆当事人以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激化矛盾,进行虚假、不当或误导性宣传;违法违规办理看守所会见,与法律服务类咨询公司合作办理案件,直接投资或者参与法律服务类咨询公司的经营等;(2)公证员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故意违法违规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未亲自办证,安排公证员助理等非公证员办证,或者转包其他社会中介甚至是劳务派遣人员办证;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低价揽客、压价竞争、虚假宣传、与中介公司不正当交往;推诿办证、要求群众提供不必要证明材料;敷衍塞责,办事拖沓、违规延长办证时限;高于收费标准收费,同一公证事项分解、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3)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从事鉴定活动;接受相关人员请托,违规违法进行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虚假鉴定,以及多头重复鉴定;鉴定人、鉴定机构其他人员与律师、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保险单位工作人员或鉴定意见使用单位工作人员之间不正当交往;除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外,设立或实际控制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垄断案源,通过变相虚假的重新鉴定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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