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春罚字〔〕14号
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阳春市马水镇东风村委路2号
法定代表人:林荣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年7月6日对位于阳春市马水镇东风村委路2号的医院(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4万元,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于年5月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经核查,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照等资料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年11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此我局认定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于年10月21日作出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春罚告字〔〕14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中违法种类一、法定罚则2、级别甲、档次B的标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万零壹拾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年2月13日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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