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阳春市环境保护局对梁某未按规定处置危险物不完全行使职权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限期继续充分履行职权,依法处置涉案的危险废物。这是阳江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年6月30日,梁某在阳春市潭水镇某村委会一隐秘地点投资建设的锡化合物加工场,该加工场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批,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梁某雇请工人擅自使用含锡等金属成分液体、硫酸、石灰进行搅拌加工,成品是锡化合物。该加工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含酸废水,梁某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渗漏等措施的情况下将含酸的生产性废水直接排放到加工场内的土池,车间含酸废水随雨水直接向外排放。阳春市环境保护局立案后,对涉案物品及危险废物原材料进行查封,并以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梁某放置在加工场内液体原材料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别,是具有浸出毒性危废特性的危险废物;经阳春市环境保护局称量,原材料净重kg。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梁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过程中发现,阳春市环境保护局虽知悉梁某逾期不依法处置危险废品的情况,却因怠于履职,未能完全排除该批危险废物对周边生态环境的污染风险,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现实状态,符合公益诉讼受理范围。
年4月17日,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阳春市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依法尽快履行职责,责令梁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梁某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该局指定相应资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并要求该局在两个月内书面回复处理情况。
年6月5日,阳春市人民检察院组织检察干警到锡化合物加工场进行跟进监督。经现场勘查发现锡化合物加工场内放置危险废物原材料未经相关部门的同意,被他人非法运走。报案后,经调查核实,是梁某委托林某擅自雇请工人及车辆将危险废物原材料运至罗定市一工业园区内堆放。阳春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给阳春市环境保护局,并且多次口头督促阳春市环境保护局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废物。但至该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阳春市环境保护局仍未依法履行职责,未对危险废物原材料进行全面的处置,涉案的原材料依然放置在罗定市一工业园区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阳春市环境保护局作为阳春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现梁某未按相关规定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原材料,未能依法及时对梁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程序向阳春市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后,阳春市环境保护局也没有对该批危险废物进行实质处理,而是任其一直放置在罗定市一工业园区内。该局迟迟未履行行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是行政不作为。
阳春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并逐层上报审批,阳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陈月明专委带领市院民行科、阳春市院负责同志,到省院民行处汇报拟起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办理期间,省院对此案悉心指导,阳江市院、阳春市院上下合力,积极作为,两级院开展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案件的法律关系明晰,证据详实,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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