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立法程序要求,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出立法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于年4月2日前,将意见通过寄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阳江市司法局。通信(十四)《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1.规定了政府人员违法本《条例》,被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第38条)。2.具体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保洁员法律责任(第39条);3.规定了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者违法本规定的准用法律责任(第40条);4.规定了其它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概括法律责任(第41条)。(十五)也是最后,规定了本《条例》的生效日期。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