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发布深入推进ldquo三旧rd

为提升我市市区“三旧”改造水平,盘活利用各类低效建设用地,加快推动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71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9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7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三旧”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三旧”改造定义

  “三旧”改造,是指对旧厂房、旧城镇、旧村庄用地上盖建筑物实施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局部改扩建、历史建筑修缮等活动。

  旧厂房改造是指市区范围内的因城乡规划调整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等的改造。

  旧城镇改造是指市区范围内的旧民居片区、商业区、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少量分散的工业、仓储等用地改造。

  旧村庄改造是指市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大量用地被城镇工业区、物流园等产业园区占据的“园中村”、不再适宜生活居住,村民须逐步迁出或整体搬迁形成的“空心村”等在内的村庄改造。

  第二条“三旧”改造类型包括政府收储模式改造、招标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村企合作改造和收购改造。

  (一)政府收储模式改造是指政府征收(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情况)、收购储备土地并完成拆迁平整,出让后由受让人开发建设的改造。

  (二)招标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改造是指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改造。

  (三)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是指原土地权利人自行进行的改造。包括拥有用地使用权的改造主体自行改造、土地权利人将其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以协议出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其所属的全资公司的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改造。

  (四)村企合作改造是指政府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合作实施改造。

  (五)收购改造是指投资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收购土地实施改造。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江城区、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和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春市、阳西县、阳东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或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改造地块数据库

  第四条“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标准

  (一)入库基本条件。

  1、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

  2、地块上盖物基底占地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达30%以上;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为建设用地;

  5、布局散乱、利用不充分、用途不合理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

  6、已认定为闲置土地尚未处置的,不得申请纳入数据库;已认定为闲置土地但已处置完毕且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申请纳入数据库。

  (二)入库宗地要求。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地块可以宗地为基本单元,也可将相邻宗地作为整体入库;相邻宗地之间的巷道可一并纳入标图建库范围。

  (三)入库上盖物比例要求。

  1、地块上盖物基底占地面积需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达30%以上。将相邻宗地整体入库的,可以整体核算上盖物占地比例,但不得包含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地块。

  2、需对入库上盖物基底占地面积进行核实,改造地块地上建(构)筑物尚未拆除,项目改造主体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上盖物进行测量,出具测绘报告核实上盖物占地面积;改造地块地上建(构)筑物已拆除,但项目改造主体如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如不动产权证、国土证、房产证、房屋拆迁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建筑物原状相片、用地范围红线图等),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年12月31日前的卫星影像,出具测绘报告核实上盖物基底占地面积。

  第五条项目改造主体向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提出地块入库申请,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对申请入库地块审核通过并公开征求意见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即可将地块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属政府收储模式改造和招标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改造的,由区三旧改造部门作为申请主体申报入库。

  改造项目未纳入地块数据库的,可在审批项目时一并审批纳入标图建库范围。对于拟删减出库的地块,需由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举证说明拟删减原因,确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可以进行删减,但已按“三旧”政策完善用地手续,享受“三旧”改造政策优惠,或已计入往年改造成效的地块不得删减出库。

  第三章 专项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

  第七条“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改造范围、改造目标、功能定位、总体用地布局和规模、用地功能布局以及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第八条 “三旧”改造实行年度实施计划管理。年度实施计划包括拟改造情况、用地现状、改造类型、改造用途、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实施时间等。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三旧”改造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三旧”改造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可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覆盖原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后,本细则中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进行衔接或调整。

  第四章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三旧”改造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二)项目用地在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设使用,地块上盖物基底占地面积占项目用地面积比例达30%以上;

  (三)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四)项目用地权属清晰,无争议,无设定抵押权(设有抵押权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改造),无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情形。

  第十二条“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包括“三旧”改造方案审批和“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三条“三旧”改造项目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平方米(含平方米);符合“三旧”改造政策用地面积小于平方米,但与其他用地一并开发建设且总用地面积大于平方米(含平方米)的,可将符合“三旧”改造政策部分用地审批认定为“三旧”改造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主体申报资料

  (一)申请书;

  (二)改造方案;

  (三)改造地块土地权属材料;用地涉及抵押的,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改造的材料;

  (四)改造地块范围红线图(国家大地坐标系,含电子文档);

  (五)改造主体信息资料(改造主体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改造主体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改造项目审批程序

  (一)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村企合作改造和收购改造项目审批

  1、受理。项目改造主体向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提交经镇(街道)审核同意申报“三旧”改造的申请资料,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审查通过后组织公示,公示时间7天。

  2、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项目“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将项目“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

  3、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自然资源局以书面形式征求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将改造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项目“三旧”改造方案;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征收审批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复。

  (二)招标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改造项目审批

  1、前期调查摸底。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或者镇(街道)组织开展土地房屋现状情况、改造意愿摸查统计以及实施改造的可行性前期研究等前期工作,改造范围内同意改造的产权人比例满足第十七条要求的,可启动改造。

  2、审批。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改造方案和招标文件,参照第十五条第(一)款审批项目改造方案和招标文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开招标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3、组织实施改造。中标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征收补偿工作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地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与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由改造主体按改造方案实施改造。

  (三)政府收储模式改造项目审批

  政府收储模式改造项目审批的前期调查摸底参照招标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执行,改造范围内同意改造的产权人比例满足第十五条要求的,可启动改造。区三旧改造部门编制项目改造方案,由政府依法审批和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后,公开确定改造主体并由改造主体组织实施改造。

  第十六条“三地”及超标“三地”处理

  (一)“三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可纳入批次用地依法报批,或与“三旧”改造主体地块一并组卷报批;涉及超标“三地”的,可将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连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申报地块的相关说明(包括是否符合“三地”定义、图形特征、单块面积、累计面积占改造项目主体地块用地面积比例、是否可单独出具规划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纳入改造范围的必要性、社会经济预期效益等),报市人民政府根据个案处理原则进行审批。

  (二)“三地”属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主体地块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涉及超标“三地”的,参照前款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根据个案处理原则进行审批。

  (三)“三地”及超标“三地”涉及土地征收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涉及办理社保、林地等审核的,按照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方式的办理,留用地按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解决。“三地”及超标“三地”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W]。

  第十七条开展土地房屋现状情况、改造意愿摸查统计以及实施改造的可行性前期研究等前期工作的,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土地或地上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按份共有的,占份额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改造;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权利主体同意改造;

  (三)改造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地块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改造范围用地面积的80%;

  (四)属于旧村庄改造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村民或户代表同意改造。

  第五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八条改造项目用地容积率

  (一)旧厂房工业用地及物流仓储用地等工业性质用地改为居住用地的改造项目容积率≤2.8;改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改造项目容积率≤3.0;改为除上述两种类型外其它用地的改造项目,容积率≤2.0。

  (二)旧村庄改造项目容积率≤3.6。

  (三)属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旧城镇改造项目,容积率≤3.3;其他改造类型的旧城镇改造项目,容积率≤按照公式〔(原状建筑容积率+容积率2.0)×调整系数1.25〕计算的值,且容积率≤5.0。

  原状建筑容积率按以下公式计算:原状建筑容积率=改造地块原有建筑面积÷改造地块用地面积。“改造地块原有建筑面积”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确定。改造地块地上建(构)筑物已拆除,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参照第四条第(三)款2.规定出具测绘报告核实“改造地块原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三旧”改造用地权属范围外的一半巷道可纳入改造范围并计算容积率,但在开发时不能占用建设。

  “三地”及超标“三地”纳入主体地块一齐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改造项目用地容积率原则按前款规定执行,如因经济测算平衡、用地地理位置、用地性质、人口密度等因素需对容积率调整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程序审批。

  第六章地价计收

  第二十一条改造项目宗地评估地价

  (一)不需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旧厂房改造项目,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只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改造项目涉及调整用途或其它条件的,其补缴地价为宗地评估地价(按出让类型、新规划用途、基准容积率2.0、绿地率≥30%、建筑密度≤28%、建筑限高≤80米评估)减去旧厂房改造项目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成本。

  (二)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旧厂房改造项目,按划拨用地办理协议出让的规定补缴地价。

  (三)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其补缴地价为宗地评估地价(按出让类型、新规划用途、基准容积率2.0、绿地率≥30%、建筑密度≤28%、建筑限高≤80米评估)减去改造项目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成本。

  第二十二条改造项目规划容积率超出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用地容积率的,需对超出“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容积率部分补缴地价。

  第二十三条改造项目规划容积率小于基准容积率2.0的,其补缴地价为宗地评估地价(按新设定规划条件评估),减去改造项目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成本。

  第二十四条旧村庄拆除重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地”补缴地价按地块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级别价的40%缴交;其它类型改造项目中的“三地”补缴地价按地块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级别价的%缴交。

  旧村庄改造项目整合本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其他用地,纳入旧村庄改造项目一并实施改造,改造后用于复建安置或公益设施建设的,该部分用地补缴地价按地块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级别价的40%缴交。

  第二十五条用地行为发生在年1月1日之后、年12月31日之前的旧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改造用地需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须先按省国土资源厅的违法用地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违法用地处罚的标准按《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上限执行。

  第二十六条宗地评估地价由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公开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财政资金负担。

  第二十七条土地征收补偿成本核定

  (一)土地征收补偿成本包括“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的评估价、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不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二)用地单位在项目拆迁前须将“三旧”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并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按项目拆迁前现状使用条件评估。旧厂房改造项目通过摇珠确定1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旧村庄、旧城镇改造项目按规定由被征收户确定1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三旧”改造项目现已拆迁完毕,但拆迁前已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或《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委托评估的,执行原评估报告;若拆迁前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的,用地单位须将项目批准文件、地形图、国土证、房产证、卫星影像、房屋及附着物照片等有效资料报送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并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和拆迁前现状使用条件评估,评估通过摇珠确定1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地上房屋(附着物)部分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但属于不可分割,需整体进行征收拆迁的,可整体核定该部分地上房屋(附着物)征收补偿成本。

  (五)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补偿成本进行认定备案并将核后的补偿结果送财政部门核定。其中江城区(不含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和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成本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认定备案,送市自然资源局核准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再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分别送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其它区核定土地征收补偿成本的机构及流程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决定。

  第二十八条收购改造的旧城镇和引进有关单位合作改造的旧村庄项目的宗地评估地价和土地征收补偿成本评估期日为“三旧”改造项目批准时间;其它类型改造项目宗地评估地价和土地征收补偿成本评估期日为受理审核地价或受理审核征收补偿成本的时点。

  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评估机构提供的宗地评估地价和经核定的“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的评估价和征收(拆迁)补偿等费用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领导小组,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确定宗地相应地价和宗地应补缴地价后,报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三旧”改造项目宗地应补缴地价款为零或负数不须补缴。

  “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按照上述规定补缴地价款后,按用地新规划条件签订出让合同。

  第三十条在本实施细则颁布之前已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并已按原“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不适用本章节。

  第七章土地供应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改造项目涉及将建造完成的复建安置房移交给改造范围内的原权利主体的,对复建安置房作初始登记处理,原权利主体在接收复建安置房时免收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第三十二条旧村庄改造应当通过公平协商、公开听证或者投票表决等民主决策方式,决定改造方式、拆迁补偿标准等重大事项,充分征询并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户代表会议)表决,经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村民或村民户代表表决通过,形成同意决议并录像存证,同时对决议同意事项进行公示;涉及合作改造的,应当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择合作主体。

  第三十三条属收购改造的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三宗或三宗以上的房地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可由该单一主体制定改造方案,经审批认定为“三旧”改造项目及批准“三旧”改造方案后,拆除上盖物,再注销原有不动产权证,将其中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按规定完善手续,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与单一改造主体签订出让合同后,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但连片改造涉及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资产处置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改造主体指改造范围内所有房地产权益归并后的唯一承受主体,并不局限于改造范围内某一地块的权利主体。

  第三十四条对于无合法手续且年12月31日前已经由用地单位实际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征地协议、补偿兑现凭证已经遗失或未签订征地协议的,可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已全额收取征地补偿款的收款收据、补偿签领表等兑现凭证,或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的用地契约、补偿合同、土地买卖协议等征地补偿材料,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收及兑现补偿事宜进行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出具确认及同意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材料,作为历史征地协议的替代性材料。

  第八章公益性用地移交

  第三十五条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的项目外,应将工业用地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并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予以明确。

  对于改造地块所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未提出预留公益性用地要求的,按公益性用地用途评估后,补缴与应移交用地等价的土地价款,

  第三十六条改造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土地以改造项目批准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

  第三十七条涉及向政府补缴与应移交用地等价土地价款的,按公益性用地用途评估后,补缴与应移交用地等价的土地价款,并与该改造项目用地补缴地价款一并收缴,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

  第三十八条涉及移交公益性用地的改造项目,核定宗地评估地价的用地面积为新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面积;核定土地征收补偿成本的用地面积为项目用地总面积减去无偿移交的用地面积,但无偿移交的用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纳入土地征收补偿成本。

  第三十九条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未提出预留公益性用地且该用地不享受容积率计算,但相关材料显示已按预留了相关用地的,预留的用地可视作已按规定预留了公益性用地;年3月14日之前已经批准改造方案的“三旧”改造项目,无需再向政府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确定的、可提供给公共使用的用地,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及政府指定的其他公益性用地。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三地”是指单块面积小于3亩,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主体地块面积(不含“三地”面积)10%的边角地、夹心地和插花地。边角地是指在城镇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条件、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夹心地是指在城镇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条件、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插花地是指在城镇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条件、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超标“三地”是指单块面积大于3亩,或累计面积超过项目主体地块面积(不含“三地”面积)10%,且原则上不超过20%的边角地、夹心地和插花地。

  “三旧”改造范围地块是指符合“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入库标准,纳入“三旧”改造用地红线的地块。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制定的《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阳府〔〕68号)、《印发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等7个“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阳府〔〕68号)、《关于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等7个“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文件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阳府函〔〕75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阳府〔〕号)等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我市相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施行前已办理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项目按原“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执行;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按本细则办理。

  根据阳府7号、阳府68号项目审批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粤府78号文第(六)条制定。

  根据粤地税发[]68号《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的通知,分为(一)政府主导模式,包括政府收储、政府统租、综合整治(政府出资);(二)政府和市场方合作模式,包括以毛地出让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实施改造、土地整理;(三)市场方主导模式,包括农村集体自改、村企合作、原土地使用权人自改、企业收购改造。

  容积率、补地价、审批流程

  粤国土资三旧通99号第一条第(一)款

  粤国土资字3号:第一条第(二)款:各地级以上市只需按年度(每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调整完善后的“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一次性报送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备案。对于拟增补入库的地块,由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依据本意见及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入库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开展改造项目的认定、改造方案及用地报批等工作。

  粤国土资字3号(十八)条:各地“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参照省国土资源厅的做法,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本行政区域内“三旧”改造地块信息。

  粤国土资字3号:第一条第(二)款:对于拟删减的地块,需由相关地级以上市举证说明拟删减原因,确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如规划修改导致近期无法实施改造,改造地块原土地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实施改造等),可以进行删减,但已按“三旧”政策完善用地手续,享受“三旧”改造相关政策优惠,或已计入往年改造成效的地块不得删减。

  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省以往的做法,对数据库调整频次、程序、审查要求等予以规范。

  粤府办[]号第一条: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

  参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中府办[]43号)第四条

  关于做好“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绘发〔〕号)第七条:没有上图建库的,不能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粤国土规字〔〕3号第一条:2.严格把握用地时间范围及上盖物占地比例。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地块上盖物占地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达30%以上……

  粤国土资三旧发〔〕26号附件6:项目三旧改造方案模板第二项。建议规划工作组提出先审批认定项目或先编制控规问题,经研究,省厅未对审批认定项目是否需要控规提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粤建规函〔〕号“进一步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中的法定地位。对于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要结合“三旧”改造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年底前实现“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粤建规函〔〕号“对于已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但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规划审查以城乡规划为依据,出具初审意见和证明材料,代替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粤国土资三旧发〔〕26号附近6的改造方案模板,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项目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出具初审意见和证明材料),我工作组建议还是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再审批认定项目

  粤国土资三旧发〔〕26号附件6:项目三旧改造方案模板第一项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中府办[]43号)第四条

  粤国土资字3号第四条第(八)款:涉及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改造方案报所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手续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审批。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分类处理……。

  改造项目需批准同意“三旧”改造方案和“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

  我市增加审批认定改造项目为“三旧”改造项目。

  粤国土资三旧发26号附件4,结合中山相关政策文件制订。

  粤国土资字3号第十条。

  开发利用科增加内容:涉及办理社保、林地等审核的,按照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方式的办理,留用地按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解决。

  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71号)第16点

  印发《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等7个“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阳府〔〕68号)的《阳江市“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第三条:对于旧厂房改造情况:总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容积率控制在2.2—2.4,超2.2部分应补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5.0万平方米的容积率控制在2.4—2.6,超2.4部分应补交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容积率控制在2.6—2.8,超2.6部分补土地价差。统一给予原三旧政策容积率2.6。

  参照《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办法》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补缴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阳府〔〕78号)第三条第(三)款。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补缴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阳府〔〕78号)第三条第(四)款。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补缴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阳府〔〕78号)第三条第(五)款。

  原省厅征求意见稿有相关内容:(十四)完善历史征地和用地时间的认定依据对于无合法手续且年12月31日前已经由用地单位实际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历史征地协议已经遗失,但可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已全额收取征地补偿款票据(票据上需明确显示所属的征地项目)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收及兑现补偿事宜进行

  粤国土资规字〔〕3号第十五条:在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涉及向政府无偿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含红线退缩用地)的改造项目。

  参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55号)附件2

  《“三旧”改造项目可开发建设面积计算规定》第九条

  粤国土资字3号第十条。

致广大阳江市民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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